2019年6月25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 绩效评价 >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时间:2023-07-31 19:10 阅读次数:1913

鲁财绩〔2020〕6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压实绩效管理责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5日

 

 

山东省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

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项目库建设、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为管理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报、审核、批复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纳入我省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中央有明确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依据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

(二)部门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中期财政规划。

(三)省财政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行业规划、社会预期等。

(六)中央下达任务和评价指标。

(七)财政部、省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绩效目标管理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绩效目标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省级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审核、批复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下达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及以下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级及以下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及本区域内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省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报

 

第十二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资金申请单位逐级编报。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与资金的政策目标、用途、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年度绩效目标与实施期绩效目标应紧密衔接,绩效指标对实现绩效目标具有足够支撑。

(三)重点突出。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资金的核心产出和效果,力求精简准确、突出重点。

(四)细化量化。绩效指标应结合工作实际,尽量定量细化,量化数据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指标,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五)合理可行。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适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对完成任务目标具有约束力,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

第十四条  省级政策和项目预算,应按预算级次,分别编制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对于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政策和项目,在编报年度绩效目标的同时,要编报实施期绩效目标,反映预算安排的政策和项目支出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五条  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入库时按要求编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报送省财政部门,并随预算编制流程相应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应当按照涉及范围,由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分别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一)整体绩效目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反映在全省范围内,某项转移支付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省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转移支付预算时,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填写“省级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3),并按预算编制程序报送省财政部门。

(二)区域绩效目标反映在市级区域内,某项转移支付全部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在分配下达时,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分解为各市区域绩效目标,不能直接分解的,应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对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的,由具体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省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5),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市区域绩效目标,填写“省级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4),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财政部门。

(三)项目绩效目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反映用于某个具体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要求填写“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程序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并抄送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应包括:总体目标、绩效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十八条  总体目标应从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效益等方面进行设定。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应当明确指标值,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指标值通常用相对值和绝对值表示。绩效标准可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或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编报。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分别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细化量化,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与单位职责任务紧密相关,是否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是否与资金预算安排相匹配。

(三)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符合成本效益最优原则等。

(四)其他审核。

第二十三条  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一)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部门。

(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反馈省业务主管部门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审核: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并报送的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报送省财政部门。

(三)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市及以下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

(四)市以下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复杂、社会关注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关系重大民生领域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领域第三方予以审核,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共同参与,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下达、公开与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绩效目标随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一)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由省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

(二)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由省财政部门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或者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的,要求各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相关部门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级下达的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落实到资金使用单位。

(三)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应明确政策实施期的补助(或奖励)对象、标准、条件、定期评价等绩效管理要求,下达年度预算时,可不要求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四)对应急救灾等确不能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应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

(五)对于由县级统筹整合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列出资金使用的项目清单,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绩效目标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调剂)预算或绩效目标的,应按预算管理流程,调整并报财政部门下达绩效目标,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申报目标,谁公开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做好结果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pdf         

          附件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pdf

          附件3:省级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pdf

          附件4:省级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pdf

                附件5:省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pdf


公告
more
信息查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