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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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编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时间:2021-06-28 15:21 阅读次数:1431

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021年5月28日,经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第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6月23日,经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一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全称Shandong Appraisal Society(缩写SDAS)。

 第二条 本团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由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团体会员,推进服务便民化;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以及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省行业党委)各项决定要求,履行各项党建责任,确保组织建设、工作规划、行业自律、内部制度等符合党组织对行业政治引领的要求,确保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接受省行业党委对本团体工作的管理指导及重大重要事项全过程监督,确保脱行政不脱组织,脱钩不脱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换届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协会负责人、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等人选的酝酿提名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重要制度制定、重要活动开展、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均须提前报请省行业党委研究审定。

接受省行业党委对本团体及理事会、秘书处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团体依法依规运行。

第五条  本团体行业管理部门是省财政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省民政厅、省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省行业党委部署要求,统筹推进行业党建与业务工作;

(二)制定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资产评估师登记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组织贯彻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山东考区的考务工作;

(六)根据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七)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八)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九)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十)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十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开展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其他应由本团体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含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含特别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会员分类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有关资料;

(八)通过本团体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评估准则和相关行业规范;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八)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九)接受本团体的监督、管理;

(十)自觉维护资产评估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团体办事机构拟订,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符合本团体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授予本团体资深会员称号。对资产评估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授予本团体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和会员代表遴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报省行业党委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报省行业党委审查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换届选举应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由上届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省行业党委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省行业党委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包括选举的时间和方式、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的产生、选举办法和章程的草案、候选人酝酿提名等在内的换届方案,报省行业党委审查批准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换届。

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省行业党委的全程监督指导,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和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省行业党委的决定;

(二)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本团体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等荣誉性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行业自律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审议行业发展规划;

(十五)审议、批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休假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薪酬等重要制度,可授权秘书处聘请专业机构设计。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轮值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每届任期内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经轮值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轮值会长主持。轮值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轮值会长指定或委托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理事会职权的第三、四、五、六、十一、十五、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经轮值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轮值会长主持。轮值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轮值会长指定或委托本团体1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邀请省行业党委委派人员出席,提请会议审议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提前报请省行业党委研究审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一人,名誉会长需提前报请省行业党委批准。名誉会长可参与行业重大政策、发展战略的制定,参与行业重要调研,出席行业重要活动,协调协会有关重大事务,提升行业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轮值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能来自同一家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本章程规定任职年龄的,须报请省行业党委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本届设轮值会长2人,轮值期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人任期一年半,最后一位轮值会长任期至届满,轮值会长排序如下:

(一)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周长刚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轮值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轮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轮值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下一顺位轮值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轮值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重要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上述职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制度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时,须报请省行业党委审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团体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根据规定成立党组织,接受省行业党委的直接领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秘书处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落实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三)组织党员开展学习和组织生活;

(四)参与秘书处重大问题的决策,在规范管理、人员培养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国法政纪;

(六)抓好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应在省行业党委监督指导下,由财务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及时公示,确保考核公开公正透明,体现奖优罚劣的用人原则,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省行业党委必要时可组织工作小组督导考核工作,对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在落实主体责任、廉洁从业、工作实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进行问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省行业党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本团体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保密义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省行业党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报省财政厅批准。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省财政厅和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须报省行业党委,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5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5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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