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5 18:23 阅读次数:12356
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以及《山东省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办法》(鲁评协[2015]12号)的要求,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提交下列材料,并提交原件备查:
1、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2、“本人转所申请书”一份(见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证明”一份(见附件3);
4、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转所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含内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一份,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如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提供由转入、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分别为其缴纳的最近1月和离所前12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需由社保部门出具。
②如社保为资产评估师个人缴纳,提供个人缴纳的社保证明,同时提供由转入资产评估机构为其报销社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内退人员需提供由内退单位为其缴纳的最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原件。
7、转所申请人最近一年内的1份执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我会每月集中审理转所事宜,并下发文件予以通知。
备注: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在原机构办理完变更手续之后进行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