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 星期一
位置: 首页 > 执业监管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相关意见的函

编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时间:2017-11-16 22:39 阅读次数:1779

 

2016)鲁会协函5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近日收到贵单位关于破产管理人名册整理和分级管理事项的征求意见函,为支持破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工作的开展,强化对名册内会计师事务所的量化考核,更好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破产清理案件中的作用,经研究讨论,对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方面内容,提出建议如下:

一、事务所执业业绩。统筹考虑事务所执业年限、业务数量、年收入、纳税及执业表彰等内容,对事务所业绩得出综合评价;

二、机构规模。对于事务所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制或分支机构)、注册资金、执业人数、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了解,并作为考评依据;

三、事务所人员稳定、接受相关委托情况、办理破产清理案件等情况。在是否受过行业惩戒方面,可要求事务所提供我会出具的执业证明。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201641日起实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有关事务所出具报告信息可在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欢迎与我会进行交流,共同加强行业监督。

                   

附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征求意见函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8月2日

 

 

 

 

公告
more
信息查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