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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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提示的通知

编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时间:2021-01-04 16:24 阅读次数:3177

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尤其近两年《资产评估法》的施行,证券资质放开等,给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外部环境,但是也带来了挑战。评估法的施行使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的义务更加明确,如果违法程度严重则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且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度也比现行法律加大很多。此外,法律规定评估人员需要核查验证所利用到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保证依据是真实、完整、可信的,这些规定比原来执行的评估准则的要求要严格许多。由于核查验证在现实中是非常困难的,要求的专业性特别强,它致使评估人员的职业风险大大增加,迫使执业人员在工作中谨小慎微。近期,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收集、分析了近年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处罚案件,并做出风险提示,现予以转发,各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要认真学习。

为积极配合协会做好监管前置指导工作,必要时建立预警机制、风险提示机制,使风险防范规范化、常态化,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收集了近年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处罚案件,对相关案情和法律风险进行了整理、分析,提示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执业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关注。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概述

资产评估执业风险,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不利或负面影响的客观事实。从过错方分析可分为评估机构过错风险与评估专业人员过错风险;从过错发生时间节点分析可分为项目承接违规风险与项目承做违规风险;从过错发生的主观程度分析可分为项目故意违规风险与项目过失违规风险;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可分为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为主产生的内部风险及相关当事方外力为主产生的外部风险等。无论哪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均与法律风险相关。相关法律风险包括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刑事法律风险等。其中,刑事法律风险,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后果风险,包括单位犯罪、个人职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如果违反《资产评估法》,将受到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警告、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受到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各类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多,对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近年来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也时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处罚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对资产评估机构尤其是评估专业人员的影响程度要远高于行政处罚,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高度重视。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收集的公开信息,2015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资产评估业务刑事处罚案件共计22起,其中:涉及单位行贿罪12起(其中无罪判决1起)、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5起、涉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5起(其中无罪判决2起);从评估机构细分行业划分:房地产评估机构13起、资产评估机构7起、其他咨询评估机构2起。经统计,涉案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单位行贿罪涉案人员概况

单位行贿罪涉案人员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高管人员,系单位行贿罪的实施人,根据涉案情节的差异,受到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罚金等情形,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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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涉案人员概况

按职务进行划分,公布的涉案人员共计19人。其中:实际控制人9人、项目负责人5人、助理人员4人、其他人员1人。实际控制人职务犯罪比例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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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龄进行划分,公布的涉案人员共计16人。其中:45-60岁之间比重较高共计8人;30-45岁之间7人;小于30岁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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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判决结果进行划分,分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以及罚金四项。其中:7人判处有期徒刑、5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6人免于刑事处罚、大部分涉案人员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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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评估执业刑事法律风险警示案例分析

经过对上述22起案件刑事判决书进行整理、分析,建议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分别为:单位行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希望通过发布针对这三方面的风险提示,向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执业风险预警,帮助其加强执业风险应对和规范内部治理。

一、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警示案例分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法定评估业务的来源相对单一,部分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为了承揽业务,存在违背职业道德或者违反法律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业务的情形,此类情形极容易触犯刑法。纳入本次统计分析范围的22起刑事案件中,有11起案件属于触犯单位行贿罪的情形,占样本案例数据的比重50%,另有1起案件一审判决犯单位行贿罪,二审判决无罪。

案例一:隐名股东与评估机构触犯单位行贿罪

1.基本案情

自然人甲为A评估机构的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先后三次累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0万元,为A评估机构承揽业务。

2.发案过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A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过程中违反《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业务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自然人甲并非A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员工,但经查明系A评估机构的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A评估机构的经营管理,并具体实施行贿行为,最终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因“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而从轻处罚。
A评估机构及自然人甲最终受到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A评估机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股东与评估机构触犯单位行贿罪

1.基本案情

自然人甲为A评估机构的股东,在明知A评估机构无相应评估资质的情形下,在国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许可及授意下,将相关业务介绍给具备资质的B评估机构和C评估机构,自然人甲和A评估机构从B和C评估机构累计获取提成收益42万元,并先后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累计22万元。

2.发案过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A评估机构及自然人甲并未直接承做或参与评估项目,但自然人甲借助A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行贿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最终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
A评估机构及自然人甲最终受到的处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A评估机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二、被告人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三:评估机构未触犯单位行贿罪

1.基本案情

自然人甲为A工程造价事务所、B会计师事务、C资产评估事务所三家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甲为承揽业务,先后分60多次向20多名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行贿,累计金额超70万元。该案件在一审判决时判定自然人甲和A、B、C均被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并处罚金。
在二审阶段,法院查明:(1)上述20多笔行贿款中有绝大多数与A工程造价事务所的业务相关,A工程造价事务所构成单位行贿罪;(2)自然人甲作为A工程造价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应以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3)B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国家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及2笔行贿款,金额约3万元,但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4)C资产评估事务所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20多笔受贿事实的受贿人所在单位没有发生业务关系,未获取非法利益,不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不宜以犯罪论处。

2.发案过程分析

从基本案情来看,C评估机构并未参与行贿行为,也未从相关行贿行为中获利;自然人甲作为C评估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具体实施了行贿行为,并通过A工程造价事务所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触犯单位行贿罪。
自然人甲及相关事务所最终受到的处罚:(1)被告人甲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被告单位A工程造价事务所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3) B会计师事务所无罪;(4)C资产评估事务所无罪。

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警示案例分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纳入本次统计分析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共5起。案件中涉及处罚的机构5家,涉案机构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最低罚金5万元;涉案处罚人员11人,以虚假证明文件罪量刑方面: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最低六个月;罚金方面:最高5万元,最低1万元;涉案人员年龄统计:最大1967年出生,最小1987年出生。

案例一:高估评估值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基本案情

2015年1月,A评估公司受C公司委托,对H公司截止2015年1月25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C公司拟收购H公司提供价值参考,约定评估收费10.84万元。A评估公司接受委托后,法定代表人甲委派资产评估师乙对H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乙在评估房地产过程中,通过电话询价,没有考虑该项目开发的地理位置和商业网点实际情况,将其与该房产所在的城市卖最贵的商业网点价格作为参考,出具评估价值l2.47亿元。

委托方对结果不满意。甲按照委托方要求,先后两次授意乙将评估价值往上调整,乙遵照甲的指示将评估值提高至13.46亿元。因未达到委托方要求,乙在此期间提出离职。于是甲将H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交给丙,丙将此房地产价值提高到13.5亿元并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得到了委托方的认可。丙不具备签字资格,甲和丁在评估底稿和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履行评估师职责;A公司最终实际收取评估费3.23万元。
C公司依据A评估公司提供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于2015年3月与H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公司收购H公司后,因评估价格过高,所收购的商业房产没有得到出售,给C公司造成巨额损失。

2.发案过程分析

乙工作存在瑕疵,没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先后在甲授意下两次调整估值结果,但最终调整结果没能得到甲满意之后离职。在本案中乙虽有过错,其离职在一定程度上个人规避了风险,在本案或另案中未对其进行处罚。

丙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三条:“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一般情况下,应当对所评估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不动产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状况。”等准则的相关规定。
从丙评估过程看,在经过部分审核修改后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此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丙的上述问题,本案中未构成刑事处罚,但从“另案处理”判断,丙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民事处罚,为评估人员带来一定警示作用。

签字评估师甲(另案处理)和丁(另案处理)违反资产评估准则规定,没有实地到现场对评估资产进行调查,没有实际参与资产调查和评估,就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使评估报告发生法律效力。两人的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甲和丁的上述问题,本案中未构成刑事处罚,但从“另案处理”判断,二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民事处罚,为评估人员带来一定警示作用。

从基本案情分析,甲作为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在对外受理评估业务过程中,受委托方指示,参与并主导了该案全部过程。在署名评估人员没有进行询证、实地比价,亦未实际参与评估具体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与企业实际资产严重不符。虚增资产给收购方造成巨额损失,情节严重,作为被告单位A评估公司和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三十条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鉴于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单位A评估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单位A评估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漏评资产低估评估值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基本案情

A评估公司2016对某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A评估公司法定代表人甲、项目经理乙在委托方的干预和授意下,蓄意对该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低评,被低评价值1.23亿元。丙作为现场评估员未按规定到现场勘查,误将五宗土地确认为无效资产,没有纳入评估范围出具了评估报告。
2017年上述评估报告逾期无效后,A评估公司再次更改基准日出具评估报告。因时间限制,相关人员仅对部分资产选择性的进行现场勘查,再对上一次的评估数据进行调整后形成评估报告,该做法导致上述五宗地再次漏评。上述被漏评的资产共计价值约2.344亿元。

2.发案过程分析

甲、乙在工作期间受委托方丁的误导,蓄意对该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进行低评。此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丙系现场评估员,负责现场勘查评估,其未到五宗地所在位置做现场勘查,即认定为无效资产,直接导致五宗土地漏评2.344亿元。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上述三人在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国家评估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的规定,甲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丙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警示案例分析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纳入本次统计分析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案件共4起,其中有1起案件法院判决2个评估师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所在评估机构无罪。另有1起案件,公诉机构指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无罪。有罪案件中涉及处罚的机构3家,涉案机构最高判处罚金20万元,最低罚金0.00万元。涉案处罚人员10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量刑方面: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最低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方面最高5万元;涉案人员年龄统计:最大1963年出生,最小1994年出生。涉案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均为房地产。

案例一:错误查勘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基本案情

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对B公司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甲指派乙、丙(不具有签字资质)进行实地查勘和制作评估报告。乙在进行实地查勘时,未认真核实房产坐落位置,错误查勘抵押,后由甲安排公司公章及代替评估师进行签章出具的评估报告。

2.发案过程分析

甲在公司接受委托后,在明知乙、丙不具有签字资格的情况下,指派乙、丙进行实地查勘和制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形成后代替评估师进行签章。

乙在进行实地查勘时,未认真核实房产坐落位置,仅按照B公司虚假指认,错误查勘作为抵押物的房产。

乙进行现场调查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甲、乙分别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二:漏评资产低估评估值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基本案情

A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对B公司进行评估。接受委托后,甲作为评估助理,由于工作疏忽、严重不负责任,将B公司下属公司两宗地根据其操作习惯在评估电子表格上设置为隐藏,过失导致两宗土地漏评。该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为乙和丙,乙没有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在审核及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未发现漏评情形,过失导致资产评估报告出现重大失实;丙未参与上述评估,其签名及印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签署、盖章。

2.发案过程分析

甲执业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二宗土地漏评。

甲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未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乙在审核及签署评估报告时,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漏评情形。

乙审核及签署报告时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其行为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本案中,丙未构成刑事处罚,未被列为被告,甲和乙均被判决有罪。判决中,法院采纳了甲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乙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甲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乙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第三部分 风险提示

一、关于单位行贿罪的风险提示

单位行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资产评估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也对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揽业务环节的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从单位行贿罪案例分析,资产评估机构与受贿人所在单位有无发生业务关系、行贿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从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是判断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是否触犯单位行贿罪的重要依据;对相关责任人所实施行贿行为的定性、相关责任人在到案后及案件审理过程的表现,往往是决定能否从轻处罚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上述相关法规的规定及警示案例的判罚实践来看,行贿金额“累计”超过十万元就可能触犯单位行贿罪,相较于目前的评估行业市场收入额,该金额非常低,即使没有针对特定业务或项目的主动行贿,日常可能存在的“过节费”、“礼品卡”等不被高度重视的“心意”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行贿金额,进而受到刑罚,尤其是时间跨度长、行贿对象多等因素可能会被公诉机关或法院认定为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而加重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单位行贿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按行贿罪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承揽环节。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承揽评估业务以及与委托方工作人员的交往中,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得以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同时,资产评估机构也应从内部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从制度上杜绝股东或合伙人以资产评估机构名义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收益。

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风险提示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均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资产评估法》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也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出具评估报告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根据《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需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如果在评估过程中受相关当事方的影响,存在故意遗漏资产进行低评、虚增资产进行高评,或者严重不符责任导致评估报告重大失实,则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从前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警示案例来看,涉案项目所涉及评估对象的资产类型主要为不动产类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虚增或漏评不动产、评估值虚高、错评资产等,履行评估程序方面集中表现为现场勘查工作缺失或严重不足。资产评估业务中,现场勘查是对资产实物状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资产的实际功能、核查帐证一致性、核对帐物的真实性、可靠性,旨在为正确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现场勘查的质量,获得信息量大小,直接影响到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评估报告需要言之有据,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任何不当行为,都极易损害相关当事方的合法利益。
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加强现场勘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完善现场工作执业程序,建立健全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责任。执业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基本遵循,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工作底线,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沟通过程应合理、合法,避免被误导和操纵。

三、其他相关风险提示

纳入本次研究的案件中,触犯刑罚的以中小评估机构为主。从现实情况看,部分中小资产评估机构存在业务少、规模小、风险管控意识不强、质量控制制度缺失、专业胜任能力差等方面的问题。为了生存需要,这些机构可能会采用低价恶性竞争或无底线满足委托方各种需求等手段获取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评估程序尽可能简化甚至缺失、出具存在重大隐患的报告甚至是虚假报告。

针对上述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强化守法意识,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执业人员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过程中,需要在立足资产评估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充分理解委托方评估目的,对委托方提出的问题认真应对,要尊重资产价值的内在形成因素。更重要的是,还得有拒绝客户不合理的,与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冲突的要求的勇气,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公正、合理。

纳入本次研究的案件中,从犯罪人员的年龄分析,最大的1963年出生,最小的1994年出生,在职业生涯即将完美落幕和如日中天的时候戛然而止,对个人、家庭和机构都是一种遗憾。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评估专业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对执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日常中加强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警示教育,坚持底线思维。对于评估专业人员而言,做好当下,珍惜个人的职业生涯也是为行业发展坚守一片绿土。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机构加强风险防范的管理对策

基于前文对相关案件及其中涉及的执业风险的分析,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管理对策,加强评估执业中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第一,树立法治思维,增强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自觉性,提升评估机构人员遵纪守法能力。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各类经济主体一方面要规范自身行为,实现安全、健康、科学、依法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第二,加强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的普法工作,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对评估执业的影响,尤其是对《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与资产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

第三,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按照依法合规经营的要求,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安全、科学、健康、依法”正常发展,提高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自觉依法合规办事的水平。
第四,完善内部治理与内控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抗风险能力。建立独立高效的内部治理与风险管控部门,配备专门人员的内控体制,制定可行的内控监督机制和管理措施,系统性地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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