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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结束后相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山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时间:2015-01-23 00:13 阅读次数:769

 
   
鲁会协〔2014〕29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现已结束,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64号令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标准界定的通知》中评协〔2008〕43号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中评协〔2005〕187号)的规定,我会现将办理以下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领取和上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
1.年检已经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还留在我会的,请评估机构尽快到我会评估部领取。
2.年检结束后不在我会下发的《关于公布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鲁会协〔2014〕28号)文之内的人员,执业证书还保留在评估机构的,由评估机构与我会评估部联系,核实人员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交不合格人员的执业证书和印鉴。
二、补交机构证明和提交转非执业会员申请
1.按照中评协“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或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撤销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所在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的要求,评估机构未提交不合格人员机构证明的,应在我会《关于公布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鲁会协〔2014〕28号)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评估部补交机构证明(一式两份)。
2.在本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中未予通过的人员但符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在我会《关于公布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鲁会协〔2014〕28号)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注册所在机构向我会提交“个人转为非执业会员申请”(一式两份)。
三、办理法人或合伙人(股东)变更手续
对于本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中不合格的人员是原注册所在机构法人或合伙人(股东)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到我会评估部和财政厅企业处办理法人或合伙人(股东)的变更手续。以上人员的变更应当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64号令)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四、达不到设立条件的评估机构需要规范
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64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凡是资产评估机构达不到设立条件的,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省财政厅企业处书面报告,并于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未在90日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将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认真领会相关规定,可以根据自身开展评估业务市场的能力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执业的实际,从有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和有利于机构做大、做强、做实出发,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6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采取合并、转制等形式进行规范。
联系人:  隋磊鑫、李晓霞。
联系电话:0531—82919666 。
 
附件:1.机构证明
      2.个人转为非执业会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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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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